Article 32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专项应急预案和本地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省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和应急预案。

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应急预案和本地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地区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和应急预案。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港口、码头、装卸站、游艇俱乐部、游艇租赁业务经营人以及有关作业单位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船舶以及有关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制定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并做好记录。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