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海事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卫生、交通运输、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等主管部门,应当对船舶污染物送交、接收、转运和处置实施联合监管。

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负责船舶污染物送交和通过船舶接收、转运船舶污染物的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负责船舶污染物转移、利用和处置的环境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法负责船舶生活垃圾在岸上转运处置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负责通过港口接收船舶污染物的监督管理。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依法负责船舶生活污水在市政污水处理系统处置的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