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等的接收、转运和处置设施,每两年评估一次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能力,并根据评估结果动态调整完善接收、转运和处置设施。
港口、码头、装卸站、船舶修造拆解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并做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的衔接。
新建、改建、扩建港口、码头的,应当按照要求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