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地方性法规明确要求市人民政府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自地方性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制定公布,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性法规对配套的具体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人民政府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在制定期限届满后的一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
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监督市人民政府按时制定配套的具体规定,发现未按时制定且未说明情况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