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对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或者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可以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隔次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并将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分组会议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后四个月内,法制委员会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地方性法规草案的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制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Local Regulations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