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常务委员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先依照本条例第四章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再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其他提案人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条例第四章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Local Regulations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