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对征集到的立法建议项目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后,应当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市人民政府及其司法行政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有关方面的意见。经多方征求意见和论证评估,必要时举行听证后,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后六个月内,研究拟订本届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草案;在每年九月底之前,研究拟订次年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通过,印发有关单位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立法计划包括审议项目和调研项目。审议项目应当明确起草单位、提案人和提出议案时间,提案人应当按计划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不能按计划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应当向主任会议作出说明。调研项目应当明确调研单位,认真组织实施并向主任会议提交调研报告。

立法计划的项目需要调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