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陆源污水间接排放海洋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陆源污水间接排放海洋,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陆源污水并经处理后排向海洋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