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促进电动车管理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单位落实电动车的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责任。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