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持续完善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和与市场主体互动沟通机制,增强行政行为的公开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含区,下同)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商环境建设的组织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