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历史文化名城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保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历史城区的保护责任人为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

(二)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的保护责任人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为其所有权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清晰的,使用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均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保护责任人;

(四)其他保护对象的保护责任人,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保护责任人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保护责任人。

Local Regulations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