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建设建筑垃圾转运设施、综合利用场所、消纳场等利用和处置设施。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投资建设和经营建筑垃圾利用和处置设施。支持企业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筑材料和进行再生利用,在用地、产业、资金等方面对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给予扶持。

建筑垃圾利用和处置设施通过特许经营方式投资建设和经营的,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办理有关建筑垃圾许可、备案手续时,保障该设施经营者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权益。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