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不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小型工程以及房屋装饰装修工程,依照《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关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规定确定管理责任人。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按照设置规范设置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或者贮存设施并设专人管理,采取防尘污染措施以及保持临时堆放点或者贮存设施整洁;
(二)将建筑垃圾交由经许可的运输单位清运;
(三)将建筑垃圾交由经许可的利用和处置单位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四)合理确定建筑垃圾投放的时间、地点和分类投放要求;
(五)公布监督投诉方式,及时劝阻、制止违法投放建筑垃圾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责任。
管理责任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设置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或者贮存设施的,应当告知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定。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