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讨论后,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负责人说明情况。

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