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常务委员会可以就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范围内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辽宁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市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作出规定的;
(三)除立法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外,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规定的。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