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秸秆露天焚烧、综合利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秸秆,是指水稻、玉米、甘蔗、薯类、豆类、油菜等农作物在采收后的剩余物。

桑枝、落叶、枯草等农林废弃物按照秸秆进行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