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Amended

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提供。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需要对已建成道路进行挖掘、顶进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的保护方案;

(二)建设单位进行现场探测或者施工开挖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的,应当通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三)施工需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并按有关安全管理、安全操作规程采取防范措施后,方可作业;

(四)施工中不得擅自移动和启闭调压箱、管道阀门等燃气设施;

(五)施工中不得使用机械铲、空气锤、挖掘机、推土机、风镐等机械设备进行作业,不得占压、碰撞燃气设施;

(六)施工中造成燃气设施漏气的,当事人应当立即采取防护措施,保护现场,及时通知燃气经营企业,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并协助抢险抢修。

因施工造成管道燃气设施损坏的,有关责任人应当赔偿燃气经营企业因此产生的气量损失、抢修费用等经济损失。

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划定并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