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Amended机动车加气供应站点由燃气经营企业向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设立。机动车加气供应站点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二)通过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
(三)有经过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经营管理制度及事故处置应急预案;
(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