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广播电台、电视台、电影院线、互联网站、报刊等媒体以及即时通讯、移动通讯等信息服务单位应当播放和刊登消防公益广告,义务宣传消防知识。

公共交通运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使用单位等,应当通过广播、视频、宣传栏等形式,宣传消防知识。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