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所属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二)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三)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并组织疏散受困人员,扑救初起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四)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应当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五)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应当执行消防控制室有关管理规定;

(六)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应当向单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报备案;

(七)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每年对电气线路进行检测;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鼓励单位聘请注册消防工程师从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单位消防安全职责,依法承担单位法律责任。承担单位消防安全职责的个体工商户的界定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