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立政府、村级组织、企业、农民等共同参与机制,系统改善农村环境,建设美丽乡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依法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建立符合农村实际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因地制宜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推动城镇污水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覆盖,消除农村黑臭水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尊重农民意愿,结合本地实际推进农村卫生厕所改造,推广不同类型的卫生厕所,推进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