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省、设区的市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本行业的地方标准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复审建议,报本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对于继续有效的标准,向社会公布复审日期;对于需要修订的标准,重新立项开展技术内容的修订;对于明确废止的标准,由省、设区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程序发布废止公告。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