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标准化条例/Chapter 3 标准的实施Article 28In force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执行:(一)强制性标准引用的;(二)合同约定采用的;(三)企业、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明示采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执行的其他情形。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Article 2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