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促进中医药产业发展:

(一)支持中药企业采用协议委托、定向采购或者牵头组建中药材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等方式,开展定制化生产、订单化销售,向中药材产地延伸产业链;

(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中药生产企业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传统中药研究方法,开展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的研究开发和临床应用,支持中药生产企业生产中药配方颗粒,支持运用传统工艺炮制中药饮片;

(三)支持中医药企业自主研发或者基于中医经典名方、名老中医经验方、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等研发中药新药,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剂型改良已上市中药品种,开展中医医疗器械和中药制药设备研发;

(四)鼓励以中药材为原材料的药膳、食品、化妆品、保健品、中兽药等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和市场推广,延伸中医药产业链;

(五)加强中药资源循环利用研究,对医疗机构、中药工业等产生的非药用部位、废弃物、副产物等实现高值化利用,推进中药产业绿色发展;

(六)鼓励挖掘中医药文化旅游资源,开发旬邑、永寿、彬州等县(市、区)的中药材观赏、康养保健、科普研学等项目,推动中医药旅游与乡村旅游、研学旅游融合发展;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