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辖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武陵山区(湘西)土家族苗族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实施分类保护政策,重点加强对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优先保护,组织或者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文化生态整体性保护研究实践。

Local Regulations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