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一)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组织实施本条例成绩显著的。

(二)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发掘、收集、整理、出版、研究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集体或个人将其收藏的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或实物捐赠给国家的。

(五)对破坏、损毁非物质文化遗产行为予以举报,经查证属实的。

(六)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的。

Local Regulations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