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坚持基本药物主导地位。县(市、区)医疗集团应当及时、足量完成对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按照规定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外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

鼓励优化基层用药保障,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二级、三级医院统一治疗慢性病等用药目录。

Local Regulations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