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卫生院住院服务能力建设,推动乡镇卫生院开展与机构人员资质、技术准入、设施设备相适应的住院、手术等服务,提高床位使用效率,方便群众就医。

鼓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开展护理、康复等住院服务,有条件的可设置安宁疗护、老年养护病床,为县级以上医院下转患者提供必要的诊疗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