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自治县依法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生长的银杉、桫椤、长苞铁杉等国家、自治区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资源,以及具有生态保护、经济、科研等特殊价值的地径超过十厘米以上的采叶茶树,高山草场的野生杜鹃。禁止破坏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资源以及其生长的自然环境,禁止非法采挖、毁损、盗伐、滥伐重点保护的植物。

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保护植物集中分布的区域划定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向社会公布。对零星分布的树种,可以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设置保护标志。禁止擅自移动或者损坏保护标志。

因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移植保护植物的,应当依法取得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行政许可,移植产生的费用和经济补偿由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按规定支付。

Local Regulations ·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