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道路上明火作业、焚烧物品、冲洗石料、淋灰拌料、清洗车辆、设置地桩、地锁;
(二)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三)车辆载料拖刮路面或者冲击路面;
(四)在路肩、路堤、边坡上挖砂取土;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燃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移动、损坏城市桥涵设施和测量标志;
(八)堆放、储存腐蚀性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其他危险物品;
(九)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