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9
In force经审查,认为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或者建议;也可以由法制委员会与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制定机关应当按照所提意见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制定机关未按照所提意见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向制定机关提出撤销意见或者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常务委员会对规章作出的撤销决定,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3,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