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地方立法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推动本行政区域法治建设;

(二)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本行政区域高质量发展;

(三)坚持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

(四)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坚持体现人民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五)坚持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六)坚持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坚持问题导向,体现地方特色,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七)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相关改革,发挥法治在推进市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Local Regulations · 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3,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