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起草法规草案,应当开展调研和论证,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准确掌握实际情况,真实反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和诉求。
新设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和其他涉及行政管理部门与管理相对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起草单位应当组织立法听证,并将听证报告作为法规草案附件一并报送。
在起草法规草案过程中,对法规草案中存在重大分歧的问题,起草单位应当负责做好协调工作。对于法规草案中的专门问题或者重要问题,起草单位应当提出专题可行性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3,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