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使用者为单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使用电力、炸药、毒药或者其他化学物品捕捞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三)丢弃或者掩埋动物尸体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水体清洗车辆和其他物品污染水源水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水体停靠与保护水源无关船舶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驶离;拒不驶离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3,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