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公布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并按照要求开展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实行封闭式管理,在取水口安装视频监控设备,有条件的可以安装水质自动监测设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覆盖、移动、改动,或者损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防护设施或者监控监测设备。

Local Regulations · 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3,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