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园区、景区等地设立的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做好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公安派出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