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的和达到国家、省规定标准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承担本行政区域的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

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法律规定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以外的其他单位,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

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建立后,应当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