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电动车停放场所、充电场所、充电设施所有权人或者受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负责停放场所、充电场所、充电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
电动车集中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共享电池运营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定期开展充电设施的消防安全专业性检查和维护保养。
从事快递、外卖等配送服务的单位应当建立电动车安全使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教育培训,督促配送人员遵守电动车停放、充电有关消防安全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