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在服务区域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承接物业服务项目时,查验共用消防设施状况,并告知业主;

(二)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明确人员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按照规定对共用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管理,并保持完好有效;

(四)设置禁止占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标线、标识,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五)按规定进行防火巡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六)加强对电动车停放、充电以及充电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

(七)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八)定期向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使用人通报消防安全情况,提示消防安全风险;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人劝阻、制止占用疏散通道、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机构。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