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茶产业发展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组织编制茶产业发展规划,完善茶产业发展政策措施,协调研究解决茶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茶叶生产、加工、销售等活动的指导、服务、监督,落实茶叶质量安全属地管理的责任,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做好茶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促进茶产业发展工作,推动将茶叶质量安全管理纳入村规民约。

Local Regulations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