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销售者应当对所销售的商品茶质量负责,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销售行为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二)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
(三)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四)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五)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六)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Local Regulations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