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本市实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管理和逐级申报制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从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向上一级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上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或者申请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向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

推荐或者申请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Local Regulations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