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补助经费和业务经费。

非物质文化遗产补助经费包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传承和研究基地、工作站建设、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建设、工坊建设、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等的补助。

非物质文化遗产业务经费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评审、宣传、传播、培训、咨询、征集、展演展览展示、开发设计、信息化建设等经常性专项经费。

Local Regulations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