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文化和自然遗产日、传统节庆、当地民间习俗等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展示、展演等活动。

文化馆(站)、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传习所等公共文化机构、学术研究机构和保护机构应当根据自身业务范围,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培训、展示、讲座、学术交流等活动。

鼓励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通过设立专题专栏、拍摄小视频、创作纪录片等方式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