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的评估和动态管理机制,定期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对保护单位履行职责情况和代表性传承人履行义务情况进行评估。
市级、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或者代表性传承人评估结果不合格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取消下一年度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项资金补助;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更换保护单位或者取消代表性传承人资格。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保护单位作出的评估结果应当征求相关代表性传承人和社会意见。
评估程序和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