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营商环境评价体系要求,坚持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建立和完善营商环境评价制度。

鼓励第三方机构对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行评价。

Local Regulations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9,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