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人力资源服务体制机制,加快培育品牌化、专业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提供服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活动,建立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环境;推进企业用工供需对接信息平台建设,为企业提供用工招聘、政策咨询、劳动关系协商协调等指导服务,提高人力资源配置效率。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和规范新就业形态劳动用工,畅通维权渠道,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鼓励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与企业建立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等培训机制,采取订单培训、定向培养等方式培养实用型人才。
Local Regulations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9,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