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市场主体。
招标人不得实施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供应商的行为:
(一)设置或者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
(二)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
(三)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四)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
(五)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供应商设立分支机构;
(六)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其他违反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供应商的行为。
招标投标代理机构除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外,不得收取材料费等其他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