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创新金融产品和业务模式,为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融资担保方式,为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
鼓励征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发展,依法归集共享各类涉企信用信息,提升金融征信服务水平。
金融机构在服务中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规收费;
(二)在授信中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设置歧视性规定、限制性门槛;
(三)在授信中强制搭售产品;
(四)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五)强制约定将企业部分贷款转为存款;
(六)设置其他不合理的限制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