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本市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加强知识产权的行政执法、司法、仲裁、调解等工作的有效衔接,保障科技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支持苏州知识产权法庭发挥跨区域集中管辖优势,深化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协作江苏中心的合作,加强对战略性科技成果、关键核心技术专利和商业秘密的保护。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的科技创新成果保护,健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快速查处机制,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9, 2025